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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聘货运司机,咋就成了企业的“合作方”?
法官表示,用人单位不能试图以“合作”为名规避法定义务
工人日报记者 赵昂 本报通讯员 吴玉娇
从河南来到江苏工作的高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,自己明明是去应聘司机,最终签下的却是一份合作协议,成了物流公司的“合作方”,并交了4000元押金。近日,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别的合同纠纷案,最终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,并判决物流公司返还高先生车辆押金4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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